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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徇私枉法罪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8-18 11:53)    点击:301

被告人陈某于1993年3月29日至6月26日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他人及案犯张某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1973年改为1976年生即由年满18岁改成不满18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此间,陈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案发后赃款已披收缴。

驻马店刑事律师为您解答: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明知罪行严重的被告人故意从轻追诉,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应按我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驻马店刑事律师普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所谓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无罪之人进行非法追究的刑事审判杆法裁判罪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杆法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底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杆法裁判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某(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和贿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采用算改案犯年龄和犯罪情节的手段,徇私杆法包麻犯罪分子,故意违背事实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刑事裁判杆法裁判罪。所以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被告人陈某徇私枉法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接受请托人的贿赂4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含赃杆法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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