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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李杰律师成功缓刑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27 15:41)    点击:280

『诈骗罪缓刑案例』毛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终获缓刑

案情回顾

叶某成立驻马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他人想开设网店赚钱的心理,通过在微信公众平台投放虚假广告等网络推广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营销话术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购买合同套餐。被害人交纳服务费后,由公司在网上寻找的QQ兼职人员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

毛某等人先后进入该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以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购买合同套餐的方式获取了非法利益。其中毛某在本案中涉及款项达20余万元。

 

律师介入

驻马店市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驻马市公安局督办本案,抓获本案相关犯罪嫌疑人数十人。犯罪嫌疑人毛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承办本案。

律师意见

接受该案的委托后,承办律师前往驻马店市当地办理该案,经过努力,成功为毛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之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全程提供了法律服务。

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

1.该案中涉嫌的罪名不是诈骗罪而应当是合同诈骗罪,且是单位犯罪;

2.毛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的金额认定存在较大疑问,应当排除不合理部分;

综合本案的情况,根据《关于办理“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办理“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毛某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经过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经过律师辩护,为毛某成功争取到了缓刑,免去了牢狱之灾!

相关规定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比:两罪名时有交叉部分,一般来说合同诈骗罪较之诈骗罪相对较轻,同样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情况,以浙江省的标准为例,诈骗罪的金额线要求是十万元以下,而合同诈骗罪是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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