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市刑辩成功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12 15:35) 点击:213 |
李杰 律师 摘要:作为一个刑辩律师,无罪辩护就要说服裁判者,说服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基于法定的原因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辩护律师以已之力对长期的侦察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意味着被告人重获宝贵自由,有时甚至意味着无幸的生命将被挽救,意味着对刑辩律师的赞誉与名望。成功的无罪辩护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然而无罪辩护的整个过程并不像结果那样浪漫与开心,当公诉人满怀信心地在公诉席上就座,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对其裁判的时候,并提出量刑意见应判处xx年时,以无罪辩护向其挑战的辩护律师应穷尽全力以事实和法律坚定不移的全力辩护。然而,现实的司法环境是非常“骨感”的,除亡者归来无罪判决之外,目前的无罪判决少至甚少。对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定案等原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该案本辩护人接手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x,了解、分析了整个案情,本律师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本案在经历一审两次审理,二审经历两次审理,被发回重审后在诉讼期间,以公诉机关撤诉而告终。本案经历了三年三个月零十九天终结,目前国家赔偿正在协调当中。
附件一: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豫020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x,男,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镇xx村xx号。 被告人李x,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专科毕业,无业,中共党员,驻马店市xx区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x区,住驻马店市xx区xx街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初中毕业,驻马店市xx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x区,住驻马店市xx区xx村xx队。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驻马店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徐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陆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x汽车损失人民币1109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x、徐xx不服判决,上诉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x汽车损失人民币1109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x、徐xx不服判决,上诉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发回重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x、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同时,因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x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依法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x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准许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x、徐xx的起诉。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x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xx 人民陪审员 曹xx 人民陪审员 王x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李xx 书 记 员 李x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附件二: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x,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xxxxx,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x区,住驻马店市xx区xx街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2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徐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驻马店市xx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x区,住驻马店市xx区xx村x队。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驻马店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2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徐x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审结并移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于2018年12月18日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12月2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20年10月13日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于2020年10月14日提出上诉,2021年3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发回重审。2021年5月25日本院撤回起诉。 驻马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7年8月5日下午,在驻马店市xx区xx街xx号“xx加油站”内,被告人李x及其家人与被害人陆xx因加油站租赁合同被法院裁判解除,李x等人强行要求陆xx及其员工搬离加油站而发生矛盾。晚上23时许,陆xx驾驶车牌号为豫Bxxxx的枣红色吉普车在加油站内快速行驶并绕圈,被告人李x、徐xx等人持椅子、矿泉水瓶、砖头等物品打砸陆xx的汽车,造成车辆多处损坏。经鉴定,被砸汽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1090元。2021年3月 31 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二次发回重审后,本院检委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x、徐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印) 2021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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