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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李杰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08 11:17)    点击:286
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无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底,邓某某因为在刘某某的棋牌室赌博欠下高利贷,为了偿还高利贷,牌友冯某某主动介绍其认识严某某,并向严某某借钱。严某某将产证借给邓某某,约定“邓某某借严某某产证两本”,产证实际由严某某保管,在借款时严某某再陪同办理相关手续。

不久,冯某某联系了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与邓某某约定,借款30万元,利息3分,期限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2月底,砍掉头息3.6万元,用严某某的产证1办理公证和抵押。第二天,邓某某、冯某某、严某某和小贷公司的葛腾一起去了黄浦的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完公证后去交易中心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办完手续后,小贷公司将钱转给了严某某,严某某再转给邓某某26.4万。借款到期后,邓某某偿还借款时联系不到小贷公司,于是去当时办理公证的地方询问,此时才知道小贷公司实际转了36.4万给严某某,其中10万元被冯某某取出,并未交给邓某某。

2015年3月,邓某某将此事告知棋牌室的老板刘某某后,刘某某介绍了了周某。邓某某与周某约定,借款40万元,利息5分,期限三个月,砍掉头息后到手33.4万元,用严某某的产证2抵押,周某将钱转给严某某。后来,邓某某又向向芹借了7万偿还欠小贷公司的36.4万元,其中产证2抵押给了周某,产证1赎回后抵押给了向芹。

周某的借款到期后,邓某某的动迁款依然还未发放,便无钱偿还周某赎回产证。于是邓某某又将情况告知了棋牌室的老板刘某某,刘某某答应借40万给邓某某,与前两次一样,邓某某将产证2赎回后又抵押给了刘某某。

2015年11月,邓某某的动迁款发放了,但是欠刘某某、向芹的高利贷和赌债已经累积到3、4百万,已经无法用动迁款偿还这些非法债务,无力再赎回产证。后来,向芹便私自将抵押在他这里的产证1对应的房子变卖掉,严某某报警被诈骗。

2019年8月,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套路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辩护意见

(一)邓某某未实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行为,被害人涉案房屋被变卖的结果与邓某某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的规定,相关犯罪事实并非邓某某实施,公安机关应终止对邓某某的侦查,并立即将其释放

1.邓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严某某产证后用于抵押变卖的行为,恰恰相反,他是因为陷入套路贷,而一直处于错误的认识里,才导致他不断借新还旧,债台高筑。

2.严某某的房产是向芹变卖的,邓某某并未参与,该房产被变卖的结果与邓某某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邓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也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1.邓某某没有诈骗的故意。在抵押贷款前后,邓某某并不明知向芹会变卖严某某的房产,更不希望或放任变卖房产的行为发生。否则,嫌疑人都已经与严某某签订了“借证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如果向芹变卖房产,那么后果必定会由嫌疑人自己承担。

2.邓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在向严某某借房产证抵押贷款前,邓某某已经确定有一笔200多万的动迁补偿款,因此向严某某借钱时承诺动迁款下来后会偿还借款,表明其确实具有还款能力。2015年11月,动迁款下来后,她也因被“套路贷款”加“赌债”,债台高筑,无力偿债,家里被追债的人围得水泄不通。无赖只能请邻居帮忙取款还债,却被邻居诈骗钱款后携款逃跑,不知所踪。

如果邓某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何不在抵押手续办好并拿到借款后就隐匿,还一而再再而三的借新还旧?动迁款发放后不是自己携款逃跑,而是想着还债赎回产证?

综上,我们认为邓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检察院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对邓某某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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