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07 10:58) 点击:202 |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区张江镇环科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与被害人唐某某因蔡某某家中小孩蹦跳影响唐某某妻子休息问题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蔡某某挥拳击打被害人唐某某面部,致被害人唐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蔡华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有坦白情节。 二、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的定性,本案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系邻里关系,因噪音发生矛盾,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两人互殴,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明知被害人之妻报警,在事发现场等处警民警,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所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经公安机关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明被告人蔡某某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有自动投案的情形,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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