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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律师以案说法:扰乱法庭秩序该如何处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28 15:50)    点击:146
  驻马店刑辩律师为您解答:扰乱法庭秩序该如何处罚?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3日8时许,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正准备在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卞某霞诉李某月离婚纠纷一案。卞某霞与李某月之子卞某某不愿其父母离婚,欲阻止法院庭审。在该案即将开庭时,卞某某趁法庭工作人员不备,拽坏被告席上话筒。稍后,承办该离婚案的法官进入法庭,卞某某突然冲上前去抱住法官,咬住法官的面部,并用脚踢法官大腿内侧,造成法官面部受伤流血。卞某某被法院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拉开、控制后,被公安干警带离。当日庭审活动被迫中断,延期审理。经鉴定,法官朱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湾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殴打、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故意毁坏法庭设施,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卞某某表示服判。

  驻马店刑辩律师普法

  扰乱法庭秩序罪一般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触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出现以下情况的,通常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被处罚金:第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第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第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第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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