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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威胁恐吓债务人索要财物是否犯罪?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27 15:33)    点击:136
  驻马店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威胁恐吓债务人索要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威胁、尾随、随车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手段,恐吓债务人,强要他人财物,现已得到法律的惩戒。

  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昌某、胡世某(均另案处理)、田克某租赁上犹县东山镇塞纳左岸小区沿街店面,成立了某某商贸公司,胡世某为法人代表。后因该公司并未实际营业,且田克某退出公司,胡世某遂将公司注销登记。因该公司店面一直在租,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昌某、胡世某经商议后,决定在该店内从事放高利贷生意。2015年10月17日,被害人陈远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经他人介绍后认识刘昌某,经与刘昌某商议后,陈远某决定向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刘昌某、胡世某三人借款50万元,约定每日按千分之六计算利息、借期一周,而后刘昌某吩咐胡世某拟写合同1份,双方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陈远某、刘昌某作为合同双方签名。2015年10月23日,胡世某通过田克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向陈远某转账49万元,同时向陈远某的账户存入现金1万元。

  借款期限到期后,陈远某因资金短缺未能按时还清借款,陈远某在刘昌某的通知下,来到刘昌某等人位于某大酒店的办公室,经计算,陈远某尚欠本息共计88.7万元,胡世某写下计算清单给陈远某。为了让陈远某尽快还清欠款,陈某某、刘昌某、胡世某多次打电话催款,威胁、恐吓陈远某不还钱就叫社会上的人跟着陈远某。

  2017年6月28日,刘昌某叫胡世某去催陈远某还款,胡世某便指使刘某明(另案处理)及另几名男子(姓名待查),对陈远某采取尾随、随车等“软暴力”方式,对陈远某跟踪守候数天,给陈远某的生活、生产造成影响。陈远某害怕陈某某、刘昌某、胡世某三人会对其个人及家人造成伤害,遂提出以其在上犹县某工程的工程款抵购桂花园店面,将店面出售后变现还款,因店面一直没有售出,胡世某遂在桂花园售楼部支付39万元后买下某店铺,并于2018年5月17日正式签订买卖合同。随后,店面老板巫太某支付39万元工程款给陈远某,陈远某再将该39万元转回胡世某,用于偿还剩余债款,胡世某等人则将陈远某偿还的39万元用于偿还融资该笔借款的债务。另查明,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上犹县公安局投案,但开始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向债务人索取高利贷,采取威胁、尾随、随车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手段,恐吓债务人,强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开始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虽不能认定自首,但可以认定坦白,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上犹县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驻马店刑事律师普法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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