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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律师以案释法:手术麻醉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21 15:25)    点击:161
  驻马店律师李杰为您介绍医疗纠纷案件

  患者胡某因贲门失弛缓症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八天后医院为患者行内镜下贲门环形肌切开术,术中出现了气胸、皮下气肿,并出现心脏骤停、血氧饱和度急剧下降,医院为患者行胸腔穿刺置管引流术、超声引导下右股静脉穿刺置管术,两周后为患者行气管切开术。患者住院62天后出院,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肺复苏术后、肺部感染、气胸(左侧)、食管破裂、贲门失弛缓症(POEM术后)、深静脉血栓(右髂外)。

  诉讼中患者申请司法鉴定,请求对过错以及伤残分别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一、对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评估: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无禁忌症;术前准备不足,表现在:未请胸外科会诊、胃镜室的抢救设备不足,如无除颤器;此类手术出现气胸,属于手术并发症,应与手术操作程序缺陷存在某种关联性;该手术的复杂程度相当高,应当有副高或以上的麻醉医生参加手术,本例手术中,麻醉医生的资质配备欠妥,尤其是年资高一些的麻醉医生不该离开工作现场(据医方称,存在管理因素);发现病情变化时,血氧饱和度51%,心率54次/分,应认为医疗方对并发症的发现不及时,同时高年资麻醉医师未能在第一时间参与并组织抢救。二、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本例患者目前状况系手术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遗留为“植物人状态”,此类并发症的发生是应尽量避免但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不排除有手术操作因素、术前准备不足;亦存在患方手术自身的风险因素。并发症发生后,抢救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现和抢救的及时性,本例发现时,血氧饱和度51%,心率54次/分,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处理。综上所述,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存在该手术自身风险的因素,建议医疗方的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目前后果的主要因素。关于伤残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胡某目前状况构成一级伤残;目前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目前状况需要完全护理依赖,需要2人长期护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中所述的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表现,该手术的复杂程度相当高,应当有副高以上的麻醉医生参加手术,在此情况下,麻醉医生的资质配备欠妥,且年资高些的麻醉医生中途离开工作现场,高年资麻醉医师未能在第一时间参与并组织抢救,该行为无论从医生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都是难以容忍的,医生应当视病人生命为重,但是麻醉医生置患者的生命于不顾,离开工作现场,严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并且造成了患者目前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医院应当按照8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者胡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按照8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患者胡某主张医院应承担本次事故的90%责任,理由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驻马店律师李杰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本案中的被告医院,一是在手术复杂的情况下,术前未行会诊,未进行疑难病例讨论,致手术准备存在不足,影响手术操作及效果;二是未严格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手术,关于手术麻醉医生的资质配备欠妥,属于医院管理上的疏漏,在责任认定方面对医疗机构造成了不利影响;三是未严格遵守麻醉科工作制度,高年资麻醉医师在手术过程中擅自离开手术现场,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处理。综合三方面的过错使医疗机构在责任认定方面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最终承担了近三百万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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