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解读:挪用养老保险费 ,劳保所干事被判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10 15:01) 点击:210 |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挪用公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养老保险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7月起,罗某在区某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该街道所辖社区收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上交至区城镇养老保险收入账户。罗某于2011年底至2013年初共收取各社区上交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共计18.81万元,并陆续上交9.77万元至区养老保险账户。剩余的9.04万元被罗某截留。罗某将其中8万元委托亲戚何某帮忙炒股,剩余的1.0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罗某分别于2013年6月7日、8日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账户共补交9.04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将相关款项全部归还,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文章已同步到:
|